问题的指出
视听作品规则的初步构想
视听作品规则与行政管理相关立法的协调
[1]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(草案)》修改情况的汇报,网址:
http://www.npc.gov.cn/npc/c30834/202011/4aae8f3d0293467f889e320e1cbfee13.shtml。
[2] 目前对电子游戏多视为作品的集合对待,其代码部分(引擎)作为计算机软件,而素材部分(资源包)则可能分属音乐作品、美术作品等。这种做法是比较合理的。而如果将玩家操作视为一种播放行为的话,则电子游戏将直接成为视听作品,但玩家操作因为需要持续交互,显然不同于典型的播放行为,且如将玩家操作视为播放,会导致视听作品最终呈现状态出现极大差异,也将混淆其中不同行为的性质。此前司法实践中将电子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,并将其著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做法,笔者认为值得商榷。
[3] 由于文本的文义限制,“电视剧作品”的解释空间很有限,因此只能考虑解释“电影作品”。
[4] 从著作权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情况看,一般仅规定电影作品或/和视听作品,而电视剧可认为属于电影作品的一种。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曾采用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的概念,不过将广播电视节目整体视为作品在英美法系已有先例,日本著作权法也将专门用于广播的电影作品作特别规定(这种做法饱受批评),而单独提出电视剧作品的概念则可能没有先例。
[5] 如我们考察《电影产业促进法》(第一条)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(第一条)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可以看到其中的一致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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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舆为智 以理道之
化娱为智以术释之
化愚为智以法明之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