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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引入
2025年,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。刚毕业的大学生梁某,在二手交易平台以0.98元的低价,公开售卖某插画系列课程的网盘资源包,在不到半个月内完成4笔交易,总销售额仅3.92元。课程著作权持有公司发现后,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梁某诉至法院,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。最终法院判决梁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,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。
(来源:央视网、法治日报)

案件分析

本案核心焦点在于梁某转卖二手网课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。
首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规定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,即构成侵权。梁某在二手平台公开售卖涉案课程的网盘链接,本质是将作品置于网络空间供公众获取,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特征。
其次,本案侵权认定不受传播环节、获利多少的影响。因为著作权侵权的判定,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,不以行为人是“源头”还是“二手”传播者而改变,也不以营利目的或获利多少为构成要件,所以梁某主张自己仅为“二手”转售者、销售额极低的抗辩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,仅可作为责任轻重的考量因素。
最后,法院综合梁某的侵权情节、主观过错程度、获利金额等因素,酌情确定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,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,既依法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,也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,明确了数字内容传播的法律边界。
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
第三条
本法所称的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,包括:
(一)文字作品;(二)口述作品;(三)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艺术作品;(四)美术、建筑作品;(五)摄影作品;(六)视听作品;(七)工程设计图、产品设计图、地图、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(八)计算机软件;(九)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。
第十条
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:
信息网络传播权,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,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。
第五十三条
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;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,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,予以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没收、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、工具、设备等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经营额、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,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468 号)
第二条
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、表演、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,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,并支付报酬。
第二十六条
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:
信息网络传播权,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,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
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
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。

案件启示
大学生低价售卖盗版网课,获利微薄仍被判侵权赔偿,这一案例令人警醒。这起贴近青年学生的数字版权案件,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,带来诸多深刻启示。

(1)
对个人用户,要牢固树立数字版权意识,明确网课等数字作品仅限个人学习使用,不得擅自转卖、公开分享他人创作成果,摒弃微利免责、不知者无罪的侥幸心理,自觉恪守著作权法律边界。
(2)
对著作权人,要强化对原创成果的保护,及时做好版权登记与侵权取证,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主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追责,依法守护自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。
(3)
对网络交易平台,要严格履行主体监管责任,加强网盘资源、网课类商品审核排查,及时下架明确的侵权链接、处置违规账号,从源头防范数字版权侵权行为。
(4)
对监管司法部门,要加大数字版权执法与普法力度,明晰网络侵权认定规则,依法公正审理侵权案件,以司法裁判划定行为红线,营造尊重创作、保护版权的法治环境。

指导老师:杨熠
END
西南科技大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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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|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
文|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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